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4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莊家榮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家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家榮因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43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65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簡婉倫

法官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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