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2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莊鈞任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鈞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鈞任因妨害自由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441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為受刑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312號),且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梁堯銘

法 官王鏗普

法 官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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