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3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德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德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德明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44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45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郭瑞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