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4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柏傑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柏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柏傑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43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39、140、141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郭瑞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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