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明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杜明信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犯罪事實第6行「
99年4月19日23時為警採尿」,更正為「99年4月20日為警
採尿」(見偵卷第9頁尿液檢體委驗單中關於採尿日期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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