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51號原告 劉福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火樹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原告先前所繳調解費1,000元,尚不足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否則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