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簡字第15號原告己○○
丙○○丁○○乙○○戊○○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甲○○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
7月30日寄存送達於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即97年8月1日)發生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