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交聲再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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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交聲再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再字第一七八號C
再審聲請人即被害人之家屬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乙○○犯過失致死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七○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確定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三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臺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預設立場,認為死者 王文濱 係有不明原因失控摔倒地為肇事主因,其實不然,其鑑定意見與當時發生事實及實際狀況均有出入,實乃被告乙○○因超速,歸心似箭且放遠燈導致瞇住死者王文濱之眼睛所肇致,而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三款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而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並非檢察官,亦非自訴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法即有未合,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程序顯然有所違背,應予駁回,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徐財福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余素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