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夏淑慈 被告 楊勻壽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審簡字第645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徐文瑞法官劉瓊雯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