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8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參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至
3所示,如附表所示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銷燬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1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