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司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76號聲請人 紀錫明 上列聲請人呈報鈊明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87條第1項及第88條亦有明文。另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紀錫明呈報相對人鈊明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未附具㈠載明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之文件、㈡股東名冊、㈢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紀錄、㈣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㈤前述表冊經股東會承認之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紀錄、㈥清算人就任後,1次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7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9年3月3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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