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86號債權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債務人 葉天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依前開利息,按百分之五計算之營業稅,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