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程喜華

代理人 符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朋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代理人符琦應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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