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破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昌邦
送達代右當事人間聲請永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法院定期間命補定,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法院於法定代理權認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法亦有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六、七條、破產法第五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永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所列法定代理人為 林明宏 。惟永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張信貞 ,此有永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按,是聲請人所列相對人永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顯未經合法代理。嗣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讓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則被告未經合法代理,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