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25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配偶 曾曉玲 被告 吳財修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08年8月9日予以羈押,嗣聲請人即被告之配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財修提出新台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路○○○○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且覓保無著,若未予羈押,顯難繼續審判,爰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
8年8月9日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之配偶曾曉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本件業已偵查終結,應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另被告涉犯重罪雖非無逃亡之虞,但非不得以具保方式擔保,故認在被告具保之情況下,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其聲請尚符規定, 爰准 被告於提出新台幣3萬元保證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路○○○○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劉容妤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