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0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裕景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8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裕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裕景因施用毒品、竊盜、搶奪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35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105年度審訴字第69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確定,以105年度訴字第23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10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02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勝群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