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舒苹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4號、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舒苹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5日宣判,惟因洗錢防制法嗣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就新舊法之適用問題有須告知及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龍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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