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703號債權人 林清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秋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下同)1,580,000元?(台端聲請狀已載明有領回40,000元,依據台端請求金額總計應為1,560,000元,則台端請求1,580,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