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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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85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力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8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 重簡 字第 285 號裁定(112.02.2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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