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76號聲請人 顏許鴦鴦
丙○○乙○○相對人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訴字第7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經核聲請人支出之費用如附表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雪招附表: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一│裁判費用│21,790元│├──┴─────┼─────────────────┤│合計│21,7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