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5號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丙○○
乙○○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乙○○、甲○○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甲○○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32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86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均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