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王雪娟 律師被告國防大學設桃園縣八德市○○路○○○○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91,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