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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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0號3聲 請 人4即債務人 黃泳霖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代理人(法 戴嘉志 律師8扶律師)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9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10主 文11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2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13活限制。
14理 由15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16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17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18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19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20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1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22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23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24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25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6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7年8月2730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7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28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29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規30定,於107年12月13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31人,請其等於文到7日內確答是否同意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32案,經函復結果所示,本件11位債權人中,除債權人國泰世第一頁1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司、新北市樹林區農會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3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期限內表示不同意外(其等債權總額占4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48.23%);債權人元大國際5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依法視為6同意更生方案;其餘債權人經合法通知後,迄今未向本院具7狀表示是否同意,依法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而上開同意及8視為同意之6位債權人之債權額為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9權債權額之51.77%,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10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11表、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暨收狀戳日期、收文資料查詢清單12等在卷足憑。又本件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13事由存在,另依首揭規定,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14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15
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16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17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18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19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20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88,000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3,993,974元
3.總清償比例:7.21%
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4,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5.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21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第二頁(續上頁)1
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479元
0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549元
0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475元
04、新北市樹林區農會每期分配金額:379元
05、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958元
06、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249元
07、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295元
08、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275元
09、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246元
10、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90元
11、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每期分配金額:5元2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3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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