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192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林駿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1年06月07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4年12月17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9,345元。
(二)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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