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531號聲請人 曾朝宗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曾朝慶 不幸於民國95年8月15日死亡,聲請人曾朝宗為被繼承人之弟,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聲明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曾朝慶於95年8月15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弟,屬第二順序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曾朝慶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 曾國治曾國進曾國和曾國華曾綉臻曾筠婷曾淑貴 等人,而上開繼承人中,除曾國治、曾國進、曾國華、曾綉臻、曾筠婷、曾淑貴於本院95年度繼字第2234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並經准予備查外,尚有曾國和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曾國和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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