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8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朱家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壹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家禾於民國110年0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0月26日止累計191,969元正未給付,其中185,855元為本金;5,41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朱家禾於民國109年03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05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0月26日止累計394,616元正未給付,其中386,171元為本金;7,852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朱家禾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0月20日止累計77,522元正未給付,其中73,250元為消費款;3,772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3280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5855元朱家禾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86171元朱家禾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73250元朱家禾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