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涂勻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孫雅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一紙,其內容有約定每月30日前償還新臺幣(下同)1萬元,共分12期,尾款7,000元,惟未載明起迄時間,且未有加速條款之約定,尚難確認本件借款之剩餘未償還金額48,000元,已全數屆清償期須一次清償,故請釋明本件借款之分期償還期間為何,並應提出是否另有加速條款(即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如無上開加速條款之約定,則僅能就已屆清償期部分之期付金為請求。
二、請提出本件催告函之收件回執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