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8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85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進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蘇建忠 於民國113年4月12日11時許,在雲林縣○○鄉○○村○○路00號,因故與告訴人 吳阿香 發生爭執,遂基於傷害犯意推打、撞扯告訴人倒地,使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頸部肌肉拉傷、左上臂及左大腿挫傷瘀腫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案繫屬本院後,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雲林縣臺西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喬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黃郁姈
法官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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