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76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素琴選任辯護人李文潔律師
馮瀗皜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2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素琴涉嫌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宣判。茲因被告本件犯行事實及沒收數額之認定尚有應行調查及審理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恆如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