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 謝明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瑞雪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其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暨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查報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如提出不動產仲介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房屋價值之資料等),並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水電費新臺幣(下同)2,1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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