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0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含笑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8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並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奕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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