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0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蘭丰 相對人即債務人賴 銘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叁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04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蘭丰、賴│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84%│││179394│銘欽│月6日起│││││2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蘭丰、賴│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9394│銘欽│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林蘭丰、 賴銘欽 連帶於民國95年7月1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約定貸款總額為新臺幣六百二十萬元整,並於民國115年7月13日清償,利息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0.64,採浮動方式計付,查轉列催收時年息為百分之2.84(計算式為:百分之2.2+百分之
0.64=百分之2.84),於遲延給付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詎料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108年8月5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793,94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未果,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帳務明細。
2、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3、利率查詢表。
4、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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