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2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 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8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8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欣河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寄押在法務部○○○○○○○○○○○中)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581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58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對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郭欣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郭欣河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記載。
二、科刑:㈠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及審理時均坦認犯行,依上開規定,應就洗錢罪部分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郭欣河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為貪圖
己利,竟加入「 安哥 」等人所屬詐欺集團,從事收水工作(車手 楊雅婷 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53號等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致告訴人 吳純純 等人受有財產上損失,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認犯行,惟並未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害之態度,暨被告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鐵工,與父親、弟弟等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第828號卷第150頁),暨參酌被告甫因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41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見卷附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且本案被告所犯想像競合輕罪部分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刑兼有自由刑及財產刑併科之規定,為免量刑漏未評價輕罪自由刑與財產刑兼而併罰之立法意旨,復依刑法第55條但書所揭櫫之輕罪科刑封鎖作用,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審酌被告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暨所犯各罪之罪質、手法相同、時間相近,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為本件犯行可獲得領取款項1%之報酬,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見111年度偵緝字第1581號卷第22頁至第23頁),為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予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江濱偵查起訴、檢察官黃育仁追加起訴,由檢察官秦嘉瑋、朱曉群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人頭帳戶提款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主文1吳純純不詳詐欺者自109年1月中旬起,佯裝為友人「 阿峰 」,謊稱可出資做投資買賣獲利云云,致吳純純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109年9月23日14時21分許,匯款12萬元,至楊雅婷所有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遠東帳戶)。車手楊雅婷於109年9月23日15時34分,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遠東銀行新莊分行,臨櫃提款28萬元。郭欣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 盧麗紅 不詳詐欺者於109年8月29日某時許,以臉書與LINE暱稱「 蔣子豪 」向盧麗紅謊稱可協助在香港某投注站下注云云,致盧麗紅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109年9月24日9時48分許,匯款35萬9千元,至本案遠東帳戶。車手楊雅婷於109年9月24日13時5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遠東銀行板橋中正分行,臨櫃提領280萬元(包含附表編號5 王木賢 匯入款項中之23萬4,415元)。郭欣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 高氏錠 不詳詐欺者於109年9月18日某時許於臉書網頁刊登投注澳門樂透可獲利之訊息,嗣高氏錠見該訊息加為LINE好友後,不詳詐欺者即以LINE暱稱「jinsha0001」向高氏錠佯稱渠贏得澳門樂透頭獎獎金,惟須支付手續費及稅金云云,致高氏錠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109年9月24日10時33分許,匯款20萬元,至本案遠東帳戶。郭欣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 張容瑜 不詳詐欺者於109年9月8日17時許,以LINE暱稱「LSW」向張容瑜謊稱伊係匯豐銀行主管,專門為大老闆評估資產後上市股票,僅需投資美金1000元認購股票即可獲利,復謊稱張容瑜有投資獲利190萬餘元,惟無法一次匯款至臺灣,須繳交擔保金90萬元云云,致張容瑜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109年9月24日12時51分許,匯款30萬元,至本案遠東帳戶。郭欣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王木賢不詳詐欺者於109年9月某時許,以LINE聯繫王木賢,佯裝為「 陳珮琪 」,謊稱需前往大陸地區處理保險、生病、財物遭竊等理由需款云云,致王木賢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109年9月24日13時33分許,匯款43萬元,至本案遠東帳戶。車手楊雅婷於109年9月24日15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遠東銀行新莊分行,臨櫃提領80萬元(其中僅有19萬5,585元係王木賢所匯入)。郭欣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 曾瑞雲 不詳詐欺者於109年9月21日10時許致電曾瑞雲,佯裝為「 張亦彬 」,謊稱其在樂透公司上班,詢問有無意願投資云云,致曾瑞雲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109年9月25日12時27分、15時16分許,分別匯款42萬元、25萬元,至本案遠東帳戶。車手楊雅婷於109年9月25日13時3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遠東銀行文化分行,臨櫃提領120萬元(其中僅有19萬8,455元係曾瑞雲所匯入);於同日14時45分起至49分止,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內,分別提領2萬元(共6次);於翌(26)日0時38分起至41分止,在不詳處所,分別提領3萬元(共4次,其中僅10萬1,545元係曾瑞雲匯入);於同年月26日11時18分許,在不詳處所,轉出67萬元(其中僅25萬元係曾瑞雲所匯入)。郭欣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 楊謹禎 不詳詐欺者於109年7、8月間透過臉書結識楊謹禎,嗣以LINE暱稱「諾言」向楊謹禎謊稱可代為操作彩券投資平台獲利,惟須先匯款30萬元投資云云,致楊謹禎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109年9月25日12時48分許,匯款30萬元,至本案遠東帳戶。不詳詐欺車手於109年9月26日0時41分、42分許,在不詳處所,提領3萬元(共2次,其中僅4萬8,455元係楊謹禎所匯入),及於同年月26日11時18分許,在不詳處所,轉出67萬元(其中僅25萬1,545元係楊謹禎所匯入)。郭欣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 林惠伶 不詳詐欺者於109年9月21日某時許,使用臉書向林惠伶佯裝為澳門新濠博亞博彩公司經理 陳家輝 ,復以LINE向林惠伶謊稱其中了頭獎,需先付手續費、保證金才能領回云云,致林惠伶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109年9月25日13時16分許,匯款14萬元,至本案遠東帳戶。不詳詐欺車手於109年9月26日11時18分許,在不詳處所,轉出67萬元(其中僅14萬元係林惠伶所匯入)。郭欣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 傅子容 不詳詐欺者於109年9月16日起,以臉書傳送投資虛擬貨幣之訊息予傅子容,嗣傅子容將其加為LINE好友後,不詳詐欺者以LINE暱稱「 陳宏宇 」向傅子容謊稱可至中信投資平台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傅子容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109年9月24日16時50分、17時2分、9分及11分許,分別匯款3萬5千元、3萬元、5萬元(共2筆),至楊雅婷所有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車手楊雅婷於109年9月25日11時41分許,在不詳處所,臨櫃提領100萬元(其中僅有16萬5千元係傅子容所匯入)。郭欣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 李宜庭 不詳詐欺者於109年9月10日某時許透過APP軟體「TOKI」結識李宜庭,嗣以LINE向李宜庭謊稱可至國際福彩網站下注彩券獲利云云,致李宜庭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109年9月24日17時22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車手楊雅婷於109年9月25日11時41分許,在不詳處所,臨櫃提領100萬元(其中僅有3萬元係李宜庭所匯入)。郭欣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魏 大川 不詳詐欺者於109年8月6日透過交友軟體「Hornet」結識 魏大川 ,並謊稱可加入MT5外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魏大川下載並註冊MT5外匯投資平台網站帳號後,不詳詐欺者復謊稱須儲值達一定金額方可出金云云,致魏大川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109年9月24日16時9分許(實際入帳時間:109年9月25日9時2分許),匯款21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車手楊雅婷於109年9月25日11時41分許,在不詳處所,臨櫃提領100萬元(其中僅有21萬元係為大川所匯入)。郭欣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 盧曉芬 不詳詐欺者於109年8月間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盧曉芬,嗣以LINE暱稱「David」向盧曉芬謊稱伊至澳門出差時可操作保證獲利之「澳門威尼斯」網站,僅需將投資金額匯入伊指定之帳戶即可操作界利云云,致盧曉芬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109年9月25日12時53分許,匯款18萬9,050元,至本案中信帳戶。不詳詐欺車手於109年9月25日14時428分起至翌日0時29分許,在不詳處所,分別提領10萬元(共3次,其中僅18萬9,050元係盧曉芬所匯入)。郭欣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 李秋碧 不詳詐欺者於109年8月間以臉書暱稱「 李天宇 」向李秋碧佯裝為澳洲永利皇宮集團人員,謊稱邀請李秋碧加入澳門賽車博奕遊戲,復以LINE暱稱「永利」向李秋碧謊稱儲值下注即能獲利云云,致李秋碧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109年9月25日13時9分許,匯款8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不詳詐欺車手於109年9月26日0時29分起至31分許,在不詳處所,分別提領10萬元(共2次,其中僅8萬元係李秋碧所匯入)。郭欣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1581號被告郭欣河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巷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欣河、楊雅婷(就附表編號1、3至5、7至8所涉詐欺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附表編號2另案偵辦中,附表編號6另簽分偵辦)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安哥」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1至8所示詐術,詐騙附表編號1至8所示對象,致附表編號1至8所示對象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附表編號1至8所示款項匯入楊雅婷所申辦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由楊雅婷於民國109年9月25日13時31分9秒,至新北市○○區○○路0段0號遠東銀行文化分行提領上開帳戶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再將款項交給郭欣河,而郭欣河再轉交給安哥,以此阻斷金流、掩飾犯罪所得。
二、案經附表所示對象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郭欣河於偵訊中之供述同案被告楊雅婷有將120萬元交給被告,被告再轉交給安哥之事實。2同案被告楊雅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被告坦承上開款項係其提領,且將款項交給同案被告郭欣河之事實。3證人即告訴人吳純純、盧麗紅、高氏錠、張容瑜、王木賢、曾瑞雲、楊謹禎林惠伶於警詢中之證述告訴人吳純純等人遭詐騙而匯款至被告帳戶之事實。4告訴人吳純純提供之郵局存摺內頁;告訴人盧麗紅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網站截圖、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告訴人張容瑜提供之對話紀錄;告訴人王木賢提供之對話紀錄、告訴人曾瑞雲提供之匯款單、被告所申辦之遠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林惠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佐證本案犯罪事實。5監視器影像截圖證明同案被告有提領上開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又被告與楊雅婷、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另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罪嫌。復被告所犯上開8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檢察官王江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千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編號對象詐騙時間地點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帳戶1吳純純(提出告訴)自稱「阿峰」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月中旬某日,以電話向吳純純佯稱:其在做投資買賣,可投資300萬元作股東云云,致吳純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23日14時21分15秒12萬元楊雅婷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盧麗紅(提出告訴)詐騙集團成員臉書暱稱「蔣子豪」於109年8月29日以Line向盧麗紅佯稱:其為香港投注站主管,可以在他們公司下注穩賺不賠云云,致盧麗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24日9時49分38秒35萬9000元楊雅婷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3高氏錠(提出告訴)詐騙集團成員使用LINEID「jinsha0001」於109年9月21日以Line向高氏錠佯稱:中澳門樂透頭獎獎金1,100萬6,000元港幣,銀行需收取18萬4,000元手續費等,致高氏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24日10時33分35秒20萬元楊雅婷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4張容瑜(提出告訴)詐騙集團成員自稱「 李勝文 」於109年9月8日17時許以Line暱稱「LSW」,向張容瑜佯稱:其為香港匯豐銀行主管,可以協助認購股票,每日可以獲利最高38倍等,並稱獲利須繳交擔保金云云,致張容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24日12時51分43秒30萬元楊雅婷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5王木賢(提出告訴)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陳珮琪」於109年5月某日,以Line向王木賢佯稱:其胃出血就醫需要醫藥費,亦要繳保險費云云,致王木賢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24日13時33分40秒43萬元楊雅婷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6曾瑞雲(提出告訴)詐騙集團成員自稱「 張奕彬 」於109年9月21日10時許,撥打電話向曾瑞雲佯稱:其在樂透彩公司上班,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曾瑞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25日12時27分53秒42萬元楊雅婷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7楊謹禎(提出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底8月初某日,以LINE暱稱「諾言」,提供投資網址給楊謹禎,並向楊謹禎佯稱:要提供境外稅金,致楊謹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25日12時48分40秒30萬元楊雅婷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8林惠伶(提出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1日,以臉書暱稱「陳家輝」及LINE暱稱「不忘初心」,向林惠伶佯稱:購買新臺幣3萬元之香港彩券後,中頭獎港幣300萬元,需先付手續費、保證金云云,致林惠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25日12時49分14萬元楊雅婷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1580號被告郭欣河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巷00○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581號提起公訴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欣河與楊雅婷(所涉詐欺罪嫌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1641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191號、第2192號、第2193號、第2194號、第2195號、第2196號、第2197號案件追加起訴)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安哥」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9月間某日,向楊雅婷取得其所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並以通訊軟體微信向楊雅婷詢問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嗣郭欣河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如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所匯入之款項均旋由郭欣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會同楊雅婷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地,由楊雅婷以臨櫃提款之方式,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將所提領之款項均交予郭欣河,再由郭欣河轉交予「安哥」,以此方式遂行詐欺犯行及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 嗣如 附表所示之人均驚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傅子容、李宜庭、魏大川、盧曉芬、李秋碧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郭欣河於偵查中之供述坦承先指示另案被告楊雅婷開立上開遠東銀行帳戶,後將另案被告楊雅婷之上開遠東銀行帳戶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給「安哥」使用,並指示另案被告楊雅婷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將款項轉交給「安哥」,並獲取1%之報酬。2另案被告楊雅婷於偵查中之供述證明其將上開遠東銀行帳戶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供予被告使用,並依被告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將款項交付予被告之事實。3告訴人傅子容於警詢時之指訴證明告訴人傅子容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方式詐騙後,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之事實。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匯款交易結果列印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4告訴人李宜庭於警詢時之指訴證明告訴人李宜庭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方式詐騙後,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之事實。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5告訴人魏大川於警詢時之指訴證明告訴人魏大川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方式詐騙後,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之事實。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6告訴人盧曉芬於警詢時之指訴證明告訴人盧曉芬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方式詐騙後,於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之事實。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7告訴人李秋碧於警詢時之指訴證明告訴人李秋碧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方式詐騙後,於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匯款或存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之事實。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投資網站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8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1641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191號、第2192號、第2193號、第2194號、第2195號、第2196號、第2197號另案被告楊雅婷詐欺案件卷證電子檔光碟1片證明全部犯罪事實。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1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33555號函暨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確為另案被告楊雅婷開立使用,且如附表所示之人於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後,確實有匯款至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所匯入之款項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安哥」之詐騙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其參與提領附表所示被害人遭騙款項之行為,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另未扣案之被告所得報酬,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併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且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郭欣河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581號(下稱前案)提起公訴,此有前案起訴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本件被告所犯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與前案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爰予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檢察官黃育仁本件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孫培堯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領時、地、金額1傅子容(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6日起,以臉書傳送投資虛擬貨幣之訊息予傅子容,嗣傅子容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宏宇」向傅子容佯稱:可至中信投資平台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傅子容陷於錯誤,依中信投資平台網站客服人員之指示,匯款至楊雅婷開立之右列帳戶。109年9月24日16時50分許3萬5,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9月25日11時41分許,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新分行臨櫃提領100萬元109年9月24日17時2分許3萬元109年9月24日17時9分許5萬元109年9月24日17時11分許5萬元2李宜庭(提告)自稱「海闊天空」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0日透過APP軟體「TOKI」結識李宜庭,嗣即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宜庭佯稱:可至國際福彩網站下注彩券獲利云云,致李宜庭陷於錯誤,與國際福彩網站客服人員聯繫後,依指示匯款至楊雅婷開立之右列帳戶。109年9月24日17時22分許3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9月25日11時41分許,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新分行臨櫃提領100萬元3魏大川(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6日透過交友軟體「Hornet」結識魏大川,並佯稱可加入MT5外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魏大川陷於錯誤,下載並註冊MT5外匯投資平台網站帳號,嗣魏大川見投資有獲利,該網站客服人員即向魏大川誆稱須儲值達一定金額方可出金云云,魏大川即依指示匯款至楊雅婷開立之右列帳戶。109年9月24日16時9分許(實際入帳時間:109年9月25日9時2分許)21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9月25日11時41分許,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新分行臨櫃提領100萬元4盧曉芬(提告)自稱「王偉龍」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間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盧曉芬,嗣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David」向盧曉芬佯稱:伊至澳門出差時可操作保證獲利之「澳門威尼斯」網站,僅需將投資金額匯入伊指定之帳戶即可操作界利云云,致盧曉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楊雅婷開立之右列帳戶。109年9月25日12時53分許418萬9,05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9月25日14時許,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江翠分行臨櫃提領150萬元5李秋碧(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間以臉書暱稱「李天宇」向李秋碧自稱為澳洲永利皇宮集團人員,邀請李秋碧加入澳門賽車博奕遊戲,並誆稱獲利頗豐云云,復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永利」向李秋碧佯稱:儲值下注即能獲利云云,致李秋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楊雅婷開立之右列帳戶。109年9月25日13時9分許8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9月25日14時許,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江翠分行臨櫃提領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