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0號上訴人乙○○
南崗紙器有限公司上一人甲○○法定代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4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7年11月7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99,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此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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