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字第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內政部役政署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本院九十六年度國字第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玖仟伍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