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 黃星文 訴訟代理人 李祐銜 律師被告 陳禮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000元(即原告主張上開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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