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宗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43,3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