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孟穎選任辯護人陳彥仰律師本件被告莊孟穎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傳坤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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