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70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9月18日起至84年11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84年9月18日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到期日未載,聲請人持本票向相對人提示竟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2,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7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四、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70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11│養│12,667,76│10000分之69│├──┴───┴────┴───┴──┴─┴─────┴──────┤│因分割增加地號:411-1地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70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2│臺南市○○○區○○○段│411-1│養│239.97│10000分之69│├──┴───┴────┴───┴───┴─┴────┴──────┤│分割自:411地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70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3│臺南市○○○區○○○段│412│養│13,150.52│10000分之69│├──┴───┴────┴───┴──┴─┴─────┴──────┤│因分割增加地號:412-1、412-2地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70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4│臺南市○○○區○○○段│412-1│養│1,235.51│10000分之69│├──┴───┴────┴───┴───┴─┴────┴──────┤│分割自:412地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70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5│臺南市○○○區○○○段│412-2│養│206.16│10000分之69│├──┴───┴────┴───┴───┴─┴────┴──────┤│分割自:412地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70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6│臺南市○○○區○○○段│1003│水│2,497.78│10000分之103│└──┴───┴────┴───┴──┴─┴────┴──────┘┌─────────────────────────────────┐│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70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7│臺南市○○○區○○○段│1004│養│26,009.71│10000分之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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