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48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立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335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簡字第43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4年度易字第283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依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立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賠償 吳啟維 新臺幣壹萬元元,給付方式如附表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詳附件),另更正如下: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5行之「在遊戲聊天室內」應更正為「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閱覽之遊戲聊天室內」;第7行之「『你是不是腦殘』等言語」,應更正為「『你是不是腦殘』等足以貶損吳啟維名譽之文句」;第7至8行「所使用之上開遊戲暱稱身分」之文字刪除。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立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55頁)」。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之住居所及上網地點雖均非在本院轄區,然其既係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閱覽之遊戲聊天室內刊登「我也在乾你媽也很爽」、「好了草人我繼續去乾你媽媽」、「你是不是腦殘」等文句辱罵告訴人吳啟維,顯已足供各地不特定或多數之遊戲使用者瀏覽,並使居住在臺北市○○區○○○路之告訴人名譽受損,是告訴人之住居所即可認係「犯罪結果地」之一,揆諸上開判例意旨,本件「犯罪結果地」既係在本院轄區,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玩遊戲時之表現,即恣意以上揭文句公然辱罵告訴人,使告訴人名譽受損,顯見被告情緒管理能力欠佳,亦欠缺對他人名譽法益之尊重,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當庭向告訴人致歉,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願意賠償告訴人1萬元(見本院易字卷第55頁反面至56頁),態度尚佳,兼衡酌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服務業,每月收入2萬6000元之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公訴人雖依被告之表示具體求處「罰金1萬5000元,緩刑2年,並自104年10月5日起,每月給付1000元予告訴人,共10期」之刑度,惟上揭求刑刑度已逾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所得處罰金刑之最高刑度,是公訴人之求刑容有未洽,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第4項第4款之規定,本院自不受公訴人上揭具體求刑之拘束,併此敘明。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嗣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顯有悔意,足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附表所示方式,賠償告訴人如
主文所載之金額,以啟自新,並保障告訴人權益。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若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康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李立哲應自104年10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前匯款1000元至││郵局六張犁支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帳戶內。總││計10期,如有1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