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2111號
被告 陳大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本件系爭車輛車牌號碼「AYU-287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ATU-287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本案系爭車輛車牌號碼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