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2111號

原告 劉宇鈞劉邦亘

被告 陳大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本件系爭車輛車牌號碼「AYU-287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ATU-287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本案系爭車輛車牌號碼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朱鈴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