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湖簡字第399號原告 張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鷹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