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83號

原告志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郭美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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