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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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志遠 等二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80元。惟按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訴之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2,400元【計算式:766㎡×4,200元×1/3=1,072,400元】;備位訴之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7,470元。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擇較高之1,072,40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原告僅繳納5,180元,尚不足6,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