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2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芊慧(原名李清香)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李清香」應更正為「李芊慧(原名李清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姓名「李清香」之記載,因「李清香」於民國103年9月11日改名為「李芊慧」,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李清香」顯係「李芊慧(原名李清香)」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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