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03號原告 吳吉雄 被告 侯巧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斗六庭區)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家事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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