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228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 游昌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受讓本件債權後即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向相對人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遭郵務機關以查無此址,已拆遷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正本、信封正本及戶籍謄本正本等件為證。經查,本件相對人目前籍設於聲請人送達地,且該債權讓與通知函經郵務機關以該址拆遷退回,是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故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通知函影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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