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91號原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盈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訴訟代理人 李旦 律師
江俊賢 律師被告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25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