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1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偵查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