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3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第3款、第25條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上開期間內補繳。
二、聲請人應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宜,補陳:
㈠、抵押標的物最近1個月內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㈡、系爭借款之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及該筆借款係於何時屆清償期,以供本院審酌。
㈢、附表,內容需記載土地座落地段、地號、面積、權利範圍及所有權人,建物之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座落、建築樣式及材料層數、面積(另註明騎樓、花台或陽台之面積)、權利範圍及所有權人。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4款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限聲請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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